艾伯塔上诉法院鼓励使用简易判决规则


这篇文章讨论了艾伯塔省上诉法院最近在 汉南诉Medicine Hat学区第76号,[1] 该声明特别提醒我们,加拿大最高法院已指示法院在无需审判的情况下就可以公正,公正地作出裁决时作出即决判决。
虽然 汉南 它并没有改变即决判决法,它传达了法院的观点,即在许多情况下,艾伯塔省法院一直没有充分利用这一重要工具来增进诉诸司法的机会。该决定为正确判决即决判决动议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并为考虑简易判决申请的诉讼人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事实
事实很简单。原告在放下女儿后滑倒在小学的正门人行道上。事发前数秒,学校保管员已在人行道上打磨。原告起诉被告学校董事会,指控其疏忽大意并违反了 占领者’ Liability Act。校务委员会申请简易解雇。出于应用目的,校务委员会承认人行道在保管人打磨之前是湿滑的,并且在原告滑倒之前,保管人在人行道上打磨了一下。
分庭法官拒绝作出即决判决,认为存在“一些相互矛盾的证据”,而且被告没有发现过失的证据并不明显。被告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的大多数人推翻了分庭法官的决定,并批准了被告的申请。大多数人对审判不会产生更完整的事实记录感到满意,并根据事实记录和适用法律认为,被告尽了其本来或应该做的一切,以确保人行道安全。[2] 尽管多数人没有明确表示,但其理由表明,分庭法官错误地考虑了是否进行审判的最终决定是否显而易见,而不是考虑是否可以根据概率的平衡来决定事实。[3]
艾伯塔省的简易判决原则
2019年,艾伯塔省上诉法院在 威尔·琼斯技术服务公司诉Purolator Courier Ltd,[4] 在加拿大最高法院2014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之后,该法院试图澄清艾伯塔省的即决判决法 赫尼亚克诉Mauldin.[5] 具体而言,法院的理由解决了关于是否应采用现代简易判决方法的明显不确定性。 赫尼亚克 迫使阿尔伯塔省对简易判决规则进行了新的解释。法院认为确实如此。
而 威尔·琼斯 没有改变基本判断的基本测试—是否存在需要审判的真实问题—它确立了确定是否存在需要审判的真正问题的重点在于简易处置程序是否使法官能够就案情达成公正和公正的裁决:
如果记录允许法官作出必要的事实认定并适用法律,则应使用简易程序,除非有实质性的理由得出结论认为简易程序处理不会“取得公正的结果”。[6]
通过拥抱支持的“文化转变” 赫尼亚克,法院在 威尔·琼斯 确认对简易判决规则的旧解释要求动议方证明其立场“无懈可击”或其在审判中成功的可能性“显而易见”不再适用。此外,它坚决地确定,记录上相互矛盾的证据不会使简易处置的资格丧失,简易判决法院可以而且应该得出事实的结论。
虽然 汉南 它不会改变即决判决的法律,它传达了上诉法院的评估,即许多下级法院坚守对即决判决规则的旧解释,结果,未充分利用这一重要工具来增强诉诸司法的机会。为了阐明适当裁定简易判决后动议的管理原则,威尔·琼斯,多数原因强调以下几点:[7]
- 关于重大事实的争议不会使诉讼不符合简易判决程序的资格。
- 简易判决法院可以对重大事实提出有争议的结论,并且不应不这样做。
- 要求搬家方证明其所依赖的事实是概率的平衡,而不是更高的标准。
- “真正的问题需要审判”的概念集中在程序公正性上—该记录是否允许法官作出必要的事实认定并适用法律—不再衡量双方立场的优劣。
律师和诉讼人的教训
汉南 还说明了承认事实的价值,否则这些事实可能会阻止简要处理。被告学校董事会策略性地承认人行道在保管人打磨之前是湿滑的。这一让步使确定问题的范围缩小到一个:对人行道进行打磨是否符合适用的护理标准。反过来,这又缩小了相关事实的范围,有效地减少了原告提起证据的机会,这些证据有可能引起构成实际问题的重大事实争端,需要进行审判。
对于律师和诉讼人来说,这是一堂关于从一开始就进行批判性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几乎没有事实争议的主观性问题的重要性的课程。如果是这样,将简易判决的应用范围缩小到仅那些问题,并且承认不需要证明这些问题的事实,可能会增加成功进行简易判决的可能性。
结论
阿尔伯塔省上诉法院显然鼓励使用简易判决规则来解决未经过充分审判的诉讼,并且有充分理由的诉讼当事人应认真考虑申请简易判决。然而, 汉南 可能还不是故事的结局。上诉法院关于即决判决法院可以对有形事实进行有争议的裁决的裁决,一方面揭示了对即决判决规则的现代解释,另一方面又涉及了对大师的有限法定管辖权。具体来说,大师的法定管辖权不包括“确定争议或有争议的事实问题,除非当事各方同意根据誓章证据将这些问题置于庭内[。]”[8] 由于这种紧张关系,有可能进一步提起诉讼,以澄清大师在记录中有争议的事实时有权做出即席判决的权力。敬请关注。
[1] 汉南诉Medicine Hat学区第76号,2020 ABCA 343。
[2] 汉南 在第211-217段。
[3] 汉南 在第210段。
[4] 威尔·琼斯技术服务公司诉Purolator Courier Ltd,2019 ABCA 49。
[5] 赫尼亚克诉Mauldin,2014 SCC 7。
[6] 威尔·琼斯 在第25段。
[7] 汉南 在第146-161段。
[8] 女王院’s Bench Act,RSA 2000,c C-31,s 9(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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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haan Premji是Lawson Lundell LLP卡尔加里办事处的一名文章学生。她对探索所有领域感兴趣,并且对商业房地产和商业诉讼很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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